齐齐哈尔五十二中接活女(采矿业编辑精选:齐齐哈尔五十二中加入采矿专业力量)

2024-04-26 07:10:25 | 来源:坚固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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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五十二中接活女

齐齐哈尔五十二中作为一所知名中学,一直以来致力于培养学生成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近日,该校采取了一项新举措,将采矿专业引入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前景和发展空间。

为何选择采矿专业

采矿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高薪酬待遇。与传统的科研类专业相比,采矿专业更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有着更大的就业竞争优势,尤其是对于那些喜欢户外工作和具备较强操作技能的学生而言,采矿专业无疑是一个非常适合的选择。

齐齐哈尔五十二中的采矿专业优势

作为齐齐哈尔地区首个引入采矿专业的中学,齐齐哈尔五十二中具备了丰富的教学资源和优质的师资力量。学校配备了一流的实验设备和模拟采矿场地,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平台。同时,学校还与当地的采矿企业建立了深入的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就业保障。

采矿专业的学习内容

学生选择采矿专业后,将接受系统的理论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学习内容包括地质学、采矿工程学、矿山设计与安全、矿山机械与自动化等方面的知识。在实践环节中,学生将亲自参与到矿山勘探与开发、矿井工程与设备操作等实际工作中,提高自身的操作技能和团队合作能力。

采矿专业的就业前景

采矿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岗位需求旺盛。毕业生可以选择进入国内外矿山企业从事矿山工程师、矿山技术员等技术工作,也可以选择从事矿山安全管理、矿山设备销售等非技术类工作。另外,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采矿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长。

齐齐哈尔五十二中带来的机遇

齐齐哈尔五十二中加入采矿专业力量,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选择,也为学生打开了通往更高层次的教育和发展机会。通过与矿山企业的合作和实践,学生将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齐齐哈尔五十二中接纳采矿专业是对学校办学理念和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希望更多的学生能够看到采矿专业的价值和未来发展空间,积极选择该专业,并在未来的职业道路上取得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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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政策法规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18-9-22 19:00:10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6年8月19日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样式)编号:
    考生(身份证号                     ):你在参加                  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在               环节有                     违纪违规情形。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给予      处理。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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