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学生快餐(快乐嗨翻天!雅安市学生音乐舞蹈狂欢夜)

2024-04-25 09:01:30 | 来源:白天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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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嗨翻天!雅安市学生音乐舞蹈狂欢夜

在美丽的雅安市,学生们欢聚一堂,享受一场音乐舞蹈的盛宴。这是一场属于青春和活力的狂欢夜,每个人都投入其中,跳动着自己的梦想与热情。

音乐开场,欢乐人群

晚会伊始,欢快的音乐响起,舞台上的灯光璀璨夺目。学生们嗨得不亦乐乎,跟随着音乐的节奏,翩翩起舞。瞬间,全场弥漫着青春的气息和舞动的激情。

多样的音乐舞蹈表演

本次狂欢夜上,各类音乐舞蹈表演形式多样,涵盖了众多流派。有嘻哈舞蹈,有民族舞蹈,有现代舞蹈,还有街舞等等。学生们用身体的每一根神经纤维,展现出他们对音乐和舞蹈的热爱和驾驭力。

嘻哈舞蹈表演中,学生们穿上时尚的衣服,炫酷的舞步和独特的风格,让观众大呼过瘾。他们身体的每一个肌肉都在舞动,每一个动作都与音乐完美契合。

民族舞蹈表演中,学生们展现了自己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和执着。他们穿上华丽的民族服饰,舞动着绚丽多彩的舞蹈,将观众带入一个个神秘的民族世界。

现代舞蹈表演中,学生们展现出自己的自由和个性。他们用独特的姿态和动作,表达出自己对生活和情感的理解和感受。观众仿佛被带入了一个充满梦幻和神秘的世界。

街舞表演中,学生们展现了自己的激情和活力。他们在舞台上炫酷地腾空翻转,灵活地扭动身体,每一个动作都散发出无限的能量和力量。

梦想舞台,展现才华

舞台是学生们展现自我的地方,他们有机会将自己的才华完全释放出来。无论是舞蹈的技巧还是演绎的表达,都能充分展示学生们的潜力和天赋。

每个学生都努力地通过排练和演出来展示自己。他们在舞台上全情投入,释放出内心对舞蹈的热爱和追求。观众们也对他们的表演给予了热烈的掌声和赞赏,鼓励他们继续追逐自己的梦想。

音乐舞蹈的力量,塑造青春

音乐舞蹈不仅仅是一种艺术表演形式,更是一种塑造青春的力量。通过音乐和舞蹈的表演,学生们能够锻炼身体,培养团队合作精神,获得自信和快乐。

音乐舞蹈不分年龄与性别,它可以让每个人都找到自己的位置。无论是喜欢舞蹈的人,还是热爱音乐的人,都能通过音乐舞蹈找到属于自己的快乐与梦想。

雅安市学生音乐舞蹈狂欢夜,让学生们展现自己的才华和热情,也让他们感受到音乐和舞蹈的魅力。这场狂欢夜不仅仅是一次演出,更是对青春和梦想的致敬,让学生们在音乐和舞蹈中快乐嗨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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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8-9-23 11:49:36

事实劳动关系---你还可以搜索查看其他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自2012年4月10日起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烧锅炉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发放500元的保险补助。2013年1月26日晚十时许,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伤后再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作期间,申请人的月工资约为3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鉴于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确认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受理本案后,依法安排了开庭审理本案,诉讼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处员工,申请人要求确认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月2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照片一张,照片中的申请人身穿被申请人公司的工作服,工作服上衣载明被申请人公司字样,并提交了书面材料一份,载明被申请人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的名单以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辩称,工作服很容易取得,仅凭工作服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工作服非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服,再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经理本就认识,不排除其通过私下了解、走访得知书面材料中的联系人情况。  根据被申请人对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补充举证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印章的2012年10-12月份的工资明细表,证明申请人的工资为3500元/月,签署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印章的误工停发工资证明一份,载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人单位职工,2013年1月2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治疗及在家休养180天,治疗几休假期间,被申请人停发其工资,合计21000元。对此,被申请人辩称,以上两份证据系双方基于朋友关系,为了协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赔而出具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庭审情况,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12号文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工资支付的原始记账凭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供了工资表、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误工证明等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被申请人庭审中陈述的朋友关系,协助理赔等情况,被申请人对此未与做出合理解释,不能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提醒各位劳动者在工作时,注意保管单位为其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备双方发生纠纷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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