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约(兴城市勘探利用矿产资源现状)

2024-05-05 01:07:47 | 来源:不识之无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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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约(兴城市勘探利用矿产资源现状)

兴城市位于中国辽宁省辽东半岛东南部,是一个拥有丰富矿产资源的地区。该市主要矿产资源有铁矿石、煤炭、金属矿、非金属矿等。下面将从不同矿产资源的角度,介绍兴城市勘探利用矿产资源的现状。

1. 铁矿石

兴城市拥有较为丰富的铁矿石资源,主要分布在市区南部的大石山、小石山等地。目前,该市已开发的铁矿石矿床主要有XX矿、XX矿等。勘探利用铁矿石是兴城市矿业发展的重点之一,通过建设矿山、建立矿石加工厂等方式,将这一矿产资源有效开发利用起来。

2. 煤炭

在兴城市西部及其附近地区,有丰富的煤炭资源。煤炭资源的勘探利用在兴城市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兴城市对煤炭资源进行了系统的勘探,建立了一批煤矿,并配套建设了煤炭加工设施,形成了完整的煤炭产业链。这不仅满足了当地的能源需求,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3. 金属矿

兴城市还拥有一定的金属矿资源,主要包括铜、铅、锌等。这些金属矿在市区东南部的某些地区得到了勘探和资源评价,并建立了一些金属矿山。兴城市正在进行进一步的勘探活动,以发现更多的金属矿床,并将其开发利用起来。

4. 非金属矿

除了金属矿外,兴城市还拥有丰富的非金属矿资源,如石灰岩、花岗岩、沙石等。这些非金属矿多分布在市区北部的山区。兴城市正在进行非金属矿资源的勘探工作,以满足建筑、工程等相关行业对这些矿产资源的需求。

总结

兴城市的矿产资源丰富多样,铁矿石、煤炭、金属矿、非金属矿等都是当地矿业发展的有力支撑。通过勘探利用这些矿产资源,兴城市既能满足自身的能源、原材料需求,又可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经济增长。在未来,兴城市将继续加大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力度,进一步开发利用这些资源,为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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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解决必须的生活需要而遭受伤害 - 司法案例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20-8-20 10:57:11

工作时间解决必须的生活需要而遭受伤害

(一)基本案情死者黎某系钟某的配偶。从2014年4月起,黎某在某公司负责施工的国际社区项目建设工地从事门卫工作,月薪2200元。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黎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2015年3月15日上午9时20分许,黎某到农贸市场购买菜、肉等生活用品后,步行返回其工作岗位途中被郑成驾驶的轿车撞倒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由驾驶员郑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11月25日,黎某的配偶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钟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界定“因公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标准,不能狭义机械理解,除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要结合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综合予以考虑。该案中,经庭审查明和相关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黎功工作的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两名保安一人值守,另一人买菜做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门卫工作职责,是对门卫工作的合理分工。吃饭、休息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该案中,黎功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交通事故发生在其购买做饭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点范围内,买菜做饭是职工为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的行为,是门卫工作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在此期间遭遇车祸应视同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相关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典型意义依法保护弱势劳动职工系《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因此,对于工伤认定,除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结合具体案情,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因而遭受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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