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大活(大型活动公益组织)

2024-05-04 22:40:32 | 来源:人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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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大活(大型活动公益组织)

林州市大活是一家位于河南省林州市的大型活动公益组织。我们致力于组织和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旨在提高社会意识和参与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益组织类型

林州市大活是一家综合性公益组织,涵盖了多种类型的公益活动。我们致力于教育、环保、扶贫、健康等领域的公益事业,通过多样化的活动形式来为社会做出贡献。

1. 教育公益:林州市大活重视教育的重要性,我们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提供免费教育资源,并开展教育捐赠项目,帮助改善贫困地区学校的教育设施和教育环境。

2. 环保公益:我们意识到环境保护对社会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开展各种环保活动,如植树造林、垃圾分类、环境保护宣传等,旨在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3. 扶贫公益:贫困地区的发展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林州市大活组织精准扶贫活动,通过提供培训、就业机会等方式来帮助贫困地区的群众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4. 健康公益:健康是幸福的基石。林州市大活组织各种健康活动,如义诊、健康讲座、体检等,帮助公众提高健康意识,提供健康服务和指导,提升社会的整体健康水平。

使命和价值观

林州市大活的使命是通过公益活动改善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坚持以下价值观:

1. 公益至上:我们相信公益是最大的价值和动力,愿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2. 创新突破:我们鼓励创新、突破常规,以更有效的方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3. 合作共赢:我们倡导合作和共赢,与各方合作伙伴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影响与成果

多年来,林州市大活组织了多个有影响力的公益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 教育领域:我们累计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提供了教育资助,培养了一批优秀的人才。

2. 环保领域:我们组织的植树造林活动改善了林州市的生态环境,提升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3. 扶贫领域:通过我们的扶贫项目,许多贫困地区的群众脱贫致富,改善了生活条件。

4. 健康领域:我们的健康活动帮助公众了解健康知识,促进了健康生活方式的普及。

林州市大活将继续致力于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为社会的繁荣与和谐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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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且不违法违规 - 司法案例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20-8-20 11:01:48

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且不违法违规

(一)基本案情张某于2011年入职某运输公司,岗位为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予以了约定。双方合同到期前,该运输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相关事宜征询张某意见,张某明确表示不再签订。2015年6月23日,张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该运输公司签订《离职协议书》一份,载明: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6月25日终止;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8 000元;三、甲方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所有权利义务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主张与劳动关系相关任何的权利。协议签订后,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金额向张某支付了相应款项。之后,张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3 525元。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进行协商、处分各自权利为法律所允许。达成的相关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也仅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为要件。该案中,运输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对公司应支付张某的具体金额予以了明确约定。双方虽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系对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计算方式的规定,并非禁止和排除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就经济补偿金进行协商和处分,非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即,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对经济补偿金金额的约定和相关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张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职协议书》过程中存在被胁迫、欺诈等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故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领取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后再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经济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也即,用人单位、劳动者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进行协商、处分各自权利为法律所允许。上述规定也旨在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通过协商、调解从源头解决纠纷。故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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