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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8-9-23 12: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事实劳动关系员工解散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员工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用人单位遣散这部分特殊员工时应依法操作。
昆明某五全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袁某系某五全公司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1日,某五全公司在未征得袁某及其他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出书面通知:“1.将生产车间的全体职工(包括生产部和储运部)调到公司合作方利发厨具公司工作;2.工作岗位、工种、工资待遇基本不变。请生产部、储运部的全体人员务必于2006年10月15目前到公司行政部报到,不按时报到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袁某不服从安排,某五全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袁某不服从安排为曲将其“除名”。袁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袁某认为某五全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改变袁某的劳动岗位,属变相解除劳动关系,为此要求某五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 某五全公司则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袁某不月艮从公司安排,属自动离轵行为,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某五全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要求袁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停工损失。
昆明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五全公司与袁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袁某到某五全公司处工作多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10月11日,某五全公司作出《通知》安排袁某到另一公司工作,且注明“不按时报到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说明某五全公司单方作出了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在某五全公司作出《通知》后,袁某亦未按《通知》安排上班,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五全公司承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责任即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且明确认可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至此,表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已形成合意,且劳动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一,既然袁某不同意与另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对某五全公司要求与袁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某五全公司诉请袁某赔偿停工的经济损失,因本案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袁某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对该诉请本委不予支持。
袁某明确表示,某五全公司必须全额补发袁某停工期间的工资并给予一定的生活
补助费后,双方再重新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对袁某的要求某五全公司当庭表示不能接受,对某五全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哀某4个月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某劳动争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造成某五全公司及袁某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主要责任在某五全公司,袁某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找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会给袁某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某五全公司应给予袁某一定的生活补助,故裁决曲某五全公司支付袁某4个月生活补助费。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袁某的诉请,同时驳回了某五全公司的所有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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